照护规范 | 老年人照护需求等级评定规范(贵州省)附:广东省标准下载

评估员通过对被评估老年人的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社会 参与此四项指标进行评估,得出老年人自理能力等级。在此基础上,评估员进一步评估 老年人家庭实际情况(与家庭成员关系、支付能力、生活习惯等)、老人及家属意愿(养 老场所的选择、个性化需求有无等),并结合服务提供方的实际情况做出照护需求的评 估和服务提供建议,具体操作流程如图:

照护规范 | 老年人照护需求等级评定规范(贵州省)附:广东省标准下载

地方标准:老年人照护需求等级评定规范“贵州”

目    次

1 引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评估对象

5 评估内容

6 评估机构

7 评估原则

8 评估指标

9 等级划分

10 评估程序

11 监督与改进

附录A(规范性) 老年人照护需求等级评估申请表

附录B(规范性) 老年人照护需求等级评估工具清单

附录C(规范性) 老年人照护需求等级评估表

参考文献

来自:贵州省民政厅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贵州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省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许家豪、沈辉、阳惠、隋国辉、王峰、李凌燕、黄琳、蔡山彤、张翼、张玲、甘敬、熊华、梅超南、李巧霞、杨凤、侯志春、郭云红、高峰、杨帆、陆飞行、李静、杨倩文。

引    言

贵州省老龄人口增长很快,失能老年人数不断攀升,老年人特别是失能老人对社会养老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加,要建立与贵州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养老保障体系、照护服务体系和健康服务体系,推动一致化的服务标准体系,需要根据老年人生理、心理、精神、经济条件和生活状况,科学确定老年人服务需求类型、照料护理等级。

编写组在分析国内外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及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参考民政部2013年发布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MZ/T001-2013)及国家医保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2021 年印发的《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编制了本标准。本标准的制定旨在通过简明科学的方法划分老年人能力等级,反映老年人的照护需求,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养老服务政策提供科学的参考依据,为养老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供支撑。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老年人照护需求等级评定的术语和定义、评估对象、评估内容、评估机构、评估原则、评估指标、等级划分、评估程序、监督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贵州省老年人照护需求等级评定工作,养老机构老年人入住评估可参考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MZ/T 039  老年人能力评估

3  术语和定义

MZ/T 03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老年人照护需求

维持老年人生命质量所需的身、心、社、灵等方面的支持。

3.2 失能

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人体的某些功能部分或全部丧失,从而正常的活动能力受到限制或缺失。

3.3 日常生活自理能力

人们在每日生活中,为了照顾自己的衣、食、住、行,个人卫生等日常生活活动所必须具备的一系列基本能力。

3.4 工具性日常生活自理能力

人们在社区中独立生活所需的关键性的较高级的技能,如使用电话、上街购物、备餐、处理家务、服用药物等的能力。

3.5 自理能力

包括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和工具性日常生活自理能力。

3.6 认知能力

反映个体在认知功能方面的表现,如时间定向、人物定向、空间定向及记忆力等方面的能力。

3.7 感知觉与沟通能力

反映个体在意识、视力、听力、沟通交流等方面的能力。

3.8 社会支持

个体从其所拥有的社会关系中获得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支持。

3.9 首次评估

对提出评估申请的老年人进行的首次照护需求等级评估。

3.10 接续评估

在老年人身体或精神状况变化,对老年人重新进行的照护需求等级评估。

3.11 复核评估

老年人对首次评估或接续评估的结论有异议时,依申请再次进行的照护需求等级评估。

4  评估对象

提出评估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并通过受理审核的老年人。

5  评估内容

对老年人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工具性日常生活自理能力、时间定向、空间定向、人物定向、记忆力、视力、听力、沟通与交流、社会支持等进行评估,得出照护需求评估结果。

6  评估机构

6.1  机构要求

6.1.1  评估机构应是依法独立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具有独立开展评估工作的专职评估员、办公场所、设施设备,有条件安装统一的评估业务系统。

6.1.2  评估机构不得同时承担依评估结论而开展的服务工作。

6.1.3  评估机构至少应拥有老年人能力评估师、执业医师、执业护士、社会工作师、三级及以上养老护理员人数不少于5名。其中执业医师不少于1名、执业护士不少于1名、社会工作师不少于1名。

6.1.4  评估机构应设有专门的评估室,评估室应至少有3把椅子、1张诊桌、1张诊疗床、测试用的台阶和坐便器、洗浴设备。台阶的级数为4~5级,台阶的踏步宽度不小于0.30m,踏步高度为0.13m~0.15m,台阶有效宽度不应小于0.90m。

6.2  评估员要求

6.2.1  评估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具备执业医师、执业护士、社会工作师、三级及以上养老护理员等相应资格。

6.2.2  评估员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两年及以上养老行业相关工作经历。6.2.3  评估员上岗前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6.3  评估要求

6.3.1  评估员应规范着装,佩戴有自己身份标识的证件,态度和蔼,使用礼貌用语。

6.3.2  评估员在开展评估工作前应向有关方面申明利益相关性。

6.3.3  评估时应使用统一的评估工具箱,工具箱工具清单见附录B。

7  评估原则

7.1  自愿申请。老年人或监护人自愿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7.2  中立公正。评估工作应坚持独立的第三方立场,养老服务提供方和监管方不得直接参与老年人照护需求评估工作。

7.3  科学规范。评估员应遵照标准规定的评估参数和程序进行专业评判,客观评估老年人照护需求等级。

7.4  严格保密。保护评估对象的个人隐私,未经评估对象或其法定监护人书面许可,不向评估组织方以外的第三方泄露评估对象个人信息及评估相关信息。

备用下载:http://smzt.gd.gov.cn/attachment/0/395/395732/3026980.pdf

官方下载:http://www.zhuhai.gov.cn/attachment/0/247/247814/290632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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